徐海洋、杨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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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43号案件名称
徐海洋、杨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海洋;杨志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43号申请人:徐海洋,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苗,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志超,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徐海洋与被申请人杨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国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志超银行存款7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志超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不动产证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02855)的房产。案件申请费为4245元,由申请人徐海洋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欣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为丽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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