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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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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3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信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执377号之一被执行人:朱信波,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朱信波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3民终324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用。审判部门以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为由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审判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执行部门出具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查,朱信波已于本案立案前缴纳二审诉讼费4050元。本院认为,朱信波已在本案立案前交纳了相关费用,本案已无需执行,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3执3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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