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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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3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信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信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执377号之一被执行人:朱信波,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朱信波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3民终324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用。审判部门以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为由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审判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执行部门出具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查,朱信波已于本案立案前缴纳二审诉讼费4050元。本院认为,朱信波已在本案立案前交纳了相关费用,本案已无需执行,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3执3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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