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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艳霞等王旭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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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7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艳霞等王旭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艳霞;王旭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写字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328831609B。        法定代表人:丁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4年4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王旭光,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艳霞、王旭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7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艳霞、王旭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8,315.3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78,315.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艳霞、王旭光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旭光名下×××号金杯牌车的车辆档案手续已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艳霞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王艳霞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数额2,500,000元,该房屋被(2018)新0104民初11101号首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王艳霞、王旭光限制消费。        五、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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