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克、白万林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952号案件名称
胡克、白万林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克;白万林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52号申请执行人:胡克,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白万林,男,196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4080元,执行费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牛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964号 下一篇 贾永才、李桂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56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