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9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964号案件名称
牛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215151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30号 下一篇 胡克、白万林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