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牛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9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964号
  • 案件名称

    牛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215151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