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湖塘金好来家电商店与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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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423号案件名称
武进区湖塘金好来家电商店与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进区湖塘金好来家电商店;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423号申请人:武进区湖塘金好来家电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聚湖组10号。法定代表人:金华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琴,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开发区莲塘面地段(东部现代城花园商业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纪佳侠。被申请人: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开泰路18号长江大都会12幢104室。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被申请人: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102房。法定代表人:王洪志。本院在审理武进区湖塘金好来家电商店与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进区湖塘金好来家电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晨书 记 员 杨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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