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与无锡拜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1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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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1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与无锡拜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无锡拜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175号之一申请人: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人民路77号。经营者:吴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圣尤、刘涛(实习),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拜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园升路7号。法定代表人:娄亚文。申请人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无锡拜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拜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4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相城区黄埭镇维钢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拜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745.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鸣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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