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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中与陆大弟、陆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5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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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5895号
  •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陆大弟、陆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建中;陆大弟;陆雪英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5895号申请人:李建中,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陆大弟,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申请人:陆雪英,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与被告陆大弟、陆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大弟、陆雪英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大弟、陆雪英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雯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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