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中与陆大弟、陆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58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5895号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陆大弟、陆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建中;陆大弟;陆雪英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5895号申请人:李建中,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陆大弟,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申请人:陆雪英,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中与被告陆大弟、陆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大弟、陆雪英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大弟、陆雪英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雯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清兰、卢友远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29号 下一篇 张红献、宋红平等兰辉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民终1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