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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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42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且末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5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帕孜来提·喀迪尔,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麦麦提·艾尼,男,1981年04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 被执行人:艾萨·麦麦提力,男,1991年0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 被执行人:日孜万古勒·乌斯曼,女,1991年12月0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与艾萨·麦麦提力、日孜万古勒·乌斯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2月03日作出的(2020)新28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37768.59元,到位金额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迪力阿尤甫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古丽拉尔亚库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吐尔迪库尔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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