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5民终7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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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民终7079号案件名称
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与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终7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衡山路58号琨华国际商业广场3号楼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80897375。法定代表人:王益群。上诉人(原审被告):琨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衡山路58号琨华国际商业广场3号楼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3727606M。法定代表人:王益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81654885B。法定代表人:徐天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亚,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坚,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00元,减半收取72650元,由上诉人昆山琨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琨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山钰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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