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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进龙等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异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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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异6号
  • 案件名称

    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进龙等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进龙;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异6号异议人(案外人):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木斯乡布布拉客沟。        法定代表人,张进洪,系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兵,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进龙,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木斯乡(伊力特煤化工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陈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在本院执行张进龙与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对执行3号焦油罐中的焦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称,对执行标的部分所有权提出异议,3号焦油罐中原有的3.04米的焦油液位,约500吨焦油,是伊力特公司的财产,至于其他多出来的和我没有关系,愿意拉走还是不拉走与我无关,我现在要把我3.04米的油液即500吨全部拉走,要求解除(2021)新4028执保2号案件中对3号焦油罐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张进龙称,我与新中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我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新中安公司价值430,000元的焦油,现执行案件已执行到位,案件款392,670元已全部收到。        被执行人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称,3号油罐中焦油液位这个谁也确认不了,我不在现场不知道这个事情。如果说全是3.04米的纯焦油液位我不认可,我认可的是3.04米的油水混合后的液位。案件执行中,我公司把焦油出售给新疆众志瑞程贸易有限公司,焦油款众志瑞程公司已交至法院账户用于支付执行案款劳务费,目前新疆众志瑞程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从4号罐里拉走了200吨左右,还剩300吨左右在3号焦油罐里。        本院查明,2021年1月12日本案立案受理张进龙与新中安公司执行保全案件,案号(2021)新4028执保2号,张进龙申请查封新中安公司价值430,000元的焦油,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查封3号罐内价值430,000元的焦油。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张进龙与新中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案件,案号(2021)新4028民特241号,确认双方于2021年6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新中安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张进龙劳务费392,670元。2021年7月29日受理张进龙与新中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案号(2021)新4028执68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新中安公司与张进龙协商,张进龙同意将法院查封的焦油,由新中安公司出售给新疆众志瑞程贸易有限公司,并将该款项用于支付案件款。后新疆众志瑞程贸易有限公司将焦油款交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将案件款392,670元发放给张进龙,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3号焦油罐中部分焦油的所有权,要求解除3号焦油罐的查封,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如认为其权利受损,可以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伊力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聂燕审判员    唐莉审判员    马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库莲旦·托合达别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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