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群成建材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26执保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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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执保152号案件名称
贵州群成建材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贵州群成建材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独山县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726执保152号独山县民事审判庭:关于贵州群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黔2726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账户12×××47的存款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9月2日实施前述裁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账户12×××47,故此无法采取冻结措施,保全措施实施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姚茂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艾琪煊书 记 员 姚茂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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