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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春洁、盛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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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32号
  • 案件名称

    付春洁、盛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付春洁;盛涛;孟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付春洁,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盛涛,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孟静,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春洁与被执行人盛涛、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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