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春洁、盛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132号案件名称
付春洁、盛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付春洁;盛涛;孟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付春洁,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盛涛,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孟静,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春洁与被执行人盛涛、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冶、张立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922号之四 下一篇 贵州群成建材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26执保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