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军、代金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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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873号案件名称
姚国军、代金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姚国军;代金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873号申请执行人:姚国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代金全,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姚国军与被执行人代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姚国军于2021年7月29日依据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执28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梁 达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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