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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友树、刘旺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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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10号
  • 案件名称

    汪友树、刘旺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汪友树;刘旺胜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0号申请人:汪友树,男,1970年6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刘旺胜,男,1969年2月12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汪友树诉被申请人刘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551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汪友树提供了被申请人刘旺胜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旺胜名下价值481,829.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旺胜名下价值481,829.4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言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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