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上清、张国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3425财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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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5财保14号案件名称
徐上清、张国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理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上清;张国梅;赵元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5财保14号申请人:徐上清,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人:张国梅,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代理人:肖江(特别授权),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宗祥(特别授权),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元健,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徐上清、张国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元健名下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68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0××××1058,开户行:农村信用社,账户:6210××××0009)。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上清、张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元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68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0××××1058,开户行:农村信用社,账户:6210××××0009)。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3020元,由申请人徐上清、张国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登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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