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明与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劳动争议一案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5执恢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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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5执恢167号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劳动争议一案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建明;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5执恢167号王建明、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王建明与南充市高坪区鑫月苗木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1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10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将该款转付给王建明。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王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天劳人仲案[2020]36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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