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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华、王敦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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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423号
  • 案件名称

    张荣华、王敦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张荣华;王敦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华,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王敦强,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华与被执行人王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敦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敦强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20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张荣华,申请执行人张荣华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60364.4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敦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张荣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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