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兴兵、陈崇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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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278号案件名称
唐兴兵、陈崇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兴兵;陈崇琼;杨咏梅;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278号原告:唐兴兵,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陈崇琼,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杨咏梅,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红星街道金带路46号29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60785524。法定代表人:王贤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兵、陈崇琼与被告杨咏梅、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兵、陈崇琼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兵、陈崇琼撤回对被告杨咏梅、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杨咏梅承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鸣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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