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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兵、陈崇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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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278号
  • 案件名称

    唐兴兵、陈崇琼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唐兴兵;陈崇琼;杨咏梅;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278号原告:唐兴兵,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陈崇琼,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杨咏梅,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红星街道金带路46号29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60785524。法定代表人:王贤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兵、陈崇琼与被告杨咏梅、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兵、陈崇琼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兵、陈崇琼撤回对被告杨咏梅、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杨咏梅承担。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鸣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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