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萨尔巴斯套建筑用砂矿、陈仁刚等鲁世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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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198号案件名称
青河县萨尔巴斯套建筑用砂矿、陈仁刚等鲁世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青河县萨尔巴斯套建筑用砂矿;陈仁刚;鲁世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青河县萨尔巴斯套建筑用砂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萨尔巴斯。 法定代表人:杨江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仁刚,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鲁世卿,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青河县萨尔巴斯套建筑用砂矿与陈仁刚,鲁世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新432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4492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截止目前未查询到陈仁刚、鲁世卿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仁刚、鲁世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经向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等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等信息、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陈仁刚、鲁世卿有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陈仁刚名下的工资正在其他案件中执行。 2021年9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田星审判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审判员 娜孜古丽塔巴拉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萨勒塔娜提吾哈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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