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立军、冉方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586号案件名称
郝立军、冉方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郝立军;冉方文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郝立军,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冉方文,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郝立军与被执行人冉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疆4223民特2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立军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96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冉方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冉方文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冉方文名下登记有×××车辆一辆,本案依法查封该车车辆手续,现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另被执行人冉方文名下登记有位于XX市XX区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众多,此房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冉方文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阿克苏市宝盛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522号 下一篇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岚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