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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立军、冉方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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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586号
  • 案件名称

    郝立军、冉方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郝立军;冉方文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郝立军,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冉方文,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郝立军与被执行人冉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疆4223民特2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立军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96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冉方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冉方文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冉方文名下登记有×××车辆一辆,本案依法查封该车车辆手续,现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另被执行人冉方文名下登记有位于XX市XX区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众多,此房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冉方文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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