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仲刚、袁兴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81民初4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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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4840号案件名称
袁仲刚、袁兴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阆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袁仲刚;袁兴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4840号原告:袁仲刚,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正,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兴忠(曾用名袁兴中),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袁仲刚诉被告袁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袁仲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仲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胥潇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81民初4840号原告:袁仲刚,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正,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兴忠(曾用名袁兴中),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袁仲刚诉被告袁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袁仲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仲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胥潇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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