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学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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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017号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学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学存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017号申请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系物业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宁学存,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学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学存名下银行内存款1209.89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学存名下银行内存款1209.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夏刚书记员 熊璁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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