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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廷刚罚金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5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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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5执683号
  • 案件名称

    刘廷刚罚金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廷刚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5执683号移送执行人: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廷刚,男,汉族,1986年04月11日生,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执行刘廷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银行账户内2022.89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限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 斌审判员 杨行强审判员 吴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宝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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