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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异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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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异40号
  • 案件名称

    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异4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WPR8G,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津塔大厦5308室。        法定代表人:尹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慧,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QX80N,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四期1栋1单元10502号。        法定代表人:葛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程小龙,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第三人:葛娇,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第三人:吴泊,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第三人:张石亮,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吕梦,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        第三人:张琴,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执行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程小龙、葛娇、吴泊、张石亮、吕梦、张琴为(2019)新0105执10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执行程小龙、葛娇、吴泊、张石亮、吕梦、张琴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19年7月10日执行立案,案号(2019)新0105执1078号。经贵院对被执行人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程小龙作为被执行人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人,葛娇、吴泊、张石亮、吕梦、张琴为被执行人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出资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程小龙、葛娇、吴泊、张石亮、吕梦、张琴为(2019)新0105执10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新010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销售协议书》。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费1,00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100万元x30%)。四、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7,981.2元(原告爽易科技发展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716.38元,被告负担14,264.82元。预收反诉案件受理费38,521.76元(被告西安迪菲营销策划新预交)由被告承担。判决书送达后,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新01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西安迪菲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新0105执107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申请人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葛娇、吴泊、张石亮、吕梦、张琴为被执行人,没有提供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其申请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爽易(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葛娇、吴泊、张石亮、吕梦、张琴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马国新审判员    周鸿宾审判员    阿依加玛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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