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年、冯光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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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993号案件名称
张忠年、冯光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忠年;冯光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9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年,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冯光斌,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忠年与冯光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89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9894元。(不含案件执行费498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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