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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年、冯光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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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993号
  • 案件名称

    张忠年、冯光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忠年;冯光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9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年,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冯光斌,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忠年与冯光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89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9894元。(不含案件执行费498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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