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彬、贵州遵义一〇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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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740号案件名称
薛彬、贵州遵义一〇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薛彬;贵州遵义一〇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740号原告:薛彬,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钧,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兵,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遵义一〇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桃溪寺一〇六地质大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0153567X。法定代表人:王林。原告薛彬与被告贵州遵义一〇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薛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薛彬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薛彬负担。审判员 尹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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