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碧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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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68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碧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碧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68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碧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盗窃罪罚金刑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绵阳市安州区不动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碧刚名下的川B044JE,该车未实际扣押。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4000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执24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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