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李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4民初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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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民初3062号案件名称
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李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李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4民初3062号原告: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394号。投资人:谢秀芳,女,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李波,男,生于1987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与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原告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于2021年9月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苍溪县同丰酒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何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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