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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江生、赵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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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482号
  • 案件名称

    薛江生、赵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薛江生;赵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薛江生,女,出生日期:1968年11月27日,住伊州区。        被执行人:赵静,女,1975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薛江生与被执行人赵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静在我院和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名下网络查控发现2351元及29.4元因有其他冻结信息无法进行扣划,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赵静不在哈密市,通过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不动产、证券、工商等财产,名下车辆×××、×××号车辆此案件中第六次和第七次轮候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吴向伟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由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艾克热木江·艾力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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