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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苏07刑终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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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刑终268号
  • 案件名称

    张连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连成;王某;徐某;连云港仁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刑终26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连成,男,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侯审,于2021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徐某某母亲),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系被害人徐某某父亲),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云港仁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北村一组310国道边3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玉高,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05号门面、201号、201A号。负责人姚铮,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云港仁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朱相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牛江良,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连成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6月5日作出(2021)苏0706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连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红审 判 员  李叶葳审 判 员  董亚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辉书 记 员  郭 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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