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新疆驼托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5860号案件名称
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新疆驼托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新疆驼托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5860号原告: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10号楼办公1504。 法定代表人:韩建魁,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驼托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河滩区9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经理。 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与新疆驼托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8元,减半收取计70.49元,由新疆佳美润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卡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