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某等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7843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某等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某;杨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某,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姚某、杨某的存款、收入44009.32元(其中本金43457.32元,执行费552元);        二、被执行人姚某、杨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凌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