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某等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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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7843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某等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姚某;杨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某,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姚某、杨某的存款、收入44009.32元(其中本金43457.32元,执行费552元); 二、被执行人姚某、杨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凌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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