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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祥诚建材批发部、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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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5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华蓥市祥诚建材批发部、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华蓥市祥诚建材批发部;王建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5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蓥市祥诚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工业园区正大路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号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81MA640C7E3L。经营者:王俊翔,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男,该批发部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建康,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蓥市祥诚建材批发部与被申请人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川1681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康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蓥市祥诚建材批发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蓥市祥诚建材批发部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康银行存款104,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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