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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兰、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5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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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执678号
  • 案件名称

    李彩兰、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彩兰;张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5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李彩兰,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住内乡县。被执行人:张**,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4日,住内乡县。李彩兰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1325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1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150000元本金及利息。因张**未按时履行,李彩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不能按时履行应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调查发现: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80000余元,本院已将其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823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2.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予以查封,经向申请执行人确认不要求处置。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未持有股票、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本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仅实现800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彩兰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莹莹审判员  孙仲杰审判员  齐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 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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