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1民初4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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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1民初4072号案件名称
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1民初4072号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市岳池县滨河东路770号滨江国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88353084M。法定代表人:程桂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艳君,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邓刚,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4日,住。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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