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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1民初4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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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1民初407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1民初4072号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市岳池县滨河东路770号滨江国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88353084M。法定代表人:程桂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艳君,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邓刚,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14日,住。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臻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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