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付涛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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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0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付涛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付涛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26-18-112号。 经营者:仝珊。 被执行人:付涛涛,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准噶尔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与被执行人付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28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涛涛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支付22947.44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付涛涛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支付欠款22947.44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22947.44元;二、若被执行人付涛涛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付涛涛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向亮机电总汇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亚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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