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5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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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5080号案件名称
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世华;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5080号原告:刘世华,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开发区三江路一号(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75280736X。法定代表人:郑德贵。原告刘世华与被告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世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世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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