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与王迎亮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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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921号案件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与王迎亮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王迎亮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921号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988号安华美郡7栋201号房。 经营者:辛长亮,男,住吉林省柳河县,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迎亮,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与被告王迎亮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发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威海路店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乃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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