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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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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494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200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陵川县秦家庄乡赵家背村人。法定代理人:靳某,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陵川县秦家庄乡侯家庄村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陵川县秦家庄乡赵家背村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陵川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4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靳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就该案中应给付的抚养费19000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就上述债务现先归还了3000元,剩余债务16000元至迟于2021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靳某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剩余义务履行时间较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晋0524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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