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智起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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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昆明智起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昆明智起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373号之一原告:昆明智起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邦盛商城17幢1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首望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负责人:郝瑞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昆明智起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智起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智起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智起公司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智起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44.00元,减半收取计39422.00元,由原告昆明智起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雨龙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 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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