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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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380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3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涉案标的100000元减少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125元。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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