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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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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38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3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涉案标的100000元减少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125元。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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