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5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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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543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洪成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543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洪成伟,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洪成伟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洪成伟的账户余额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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