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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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402号案件名称
黄丹、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丹;戈小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402号原告:黄丹,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戈小龙,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黄丹与被告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黄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黄丹负担。审 判 员 舒兴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孝伟书 记 员 范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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