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柱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4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铁柱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铁柱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4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铁柱,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李铁柱因盗窃罪,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辽07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李铁柱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铁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铁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铁柱罚金及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付桂珍、刘国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703执1292号 下一篇 闫志军、冉洪文等宋建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81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