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总辉、罗雄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096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0965号之一案件名称
龚总辉、罗雄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龚总辉;罗雄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0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总辉,男,汉族,1994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罗雄辉,男,汉族,1995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7日。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罗雄辉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43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854元(暂计)、受理费1235元、保全费2525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一)银行账户:在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据(2020)粤1973财保32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20×××61账户,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设的99×××42账户,上述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暂不予扣划。(二)车辆:在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据(2020)粤1973财保32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雄辉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的车辆,因未能控制车辆实体,暂无法处理。上述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壹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文审判员 冼钊龙审判员 黎杰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达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