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与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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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213号案件名称
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与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213号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 经营者:高丽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员工,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女,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员工,住白城市。 被告: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唯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鹏程,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宇光,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与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9时00分,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4.00元、保全费3,634.00元,由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包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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