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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与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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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213号
  • 案件名称

    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与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213号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        经营者:高丽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员工,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女,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员工,住白城市。        被告: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唯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鹏程,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宇光,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与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9时00分,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4.00元、保全费3,634.00元,由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包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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