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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宝、马小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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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226号
  • 案件名称

    张华宝、马小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华宝;马小朋;吕好瑞;河南阳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广飞;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226号原告:张华宝,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朋,男,33岁,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吕好瑞,男,35岁,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快,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阳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曹巧利。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被告:李广飞,男,50岁,住滑县。被告: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柴文政。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原告张华宝与被告马小朋、吕好瑞、河南阳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广飞、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华宝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宝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宝负担。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卓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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