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贤仁、张进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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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42号案件名称
秦贤仁、张进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贤仁;张进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秦贤仁,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被执行人张进林,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申请执行人秦贤仁与被执行人张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湘0527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贤仁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8,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进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进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进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进林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张进林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尚有张进林应支付的18,125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在本院告知他们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进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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