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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鑫琦、沈阳磐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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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918号
  • 案件名称

    于鑫琦、沈阳磐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于鑫琦;沈阳磐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918号原告:于鑫琦,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磐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号1301-1305室。法定代表人:梁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鑫琦与被告沈阳磐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鑫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鑫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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